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問答手冊

2012-09-14

※宣導主題:落實檢修制度,保障你我安全

問題一

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其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有何不同?

答案: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問題二

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答案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問題三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答案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本署網站查詢。 (網址:http://www.nfa.gov.tw/


問題四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為何?

答案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應每半年實施一次,第三款之檢查應每年實施一次。

問題五

甲類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
甲類以外之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

答案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

 ◎非甲類場所:                 ◎甲類場所:

問題六

如本棟大樓有甲類場所,亦有甲類以外之場所時,應如何辦理申報作業?

答案

採取整棟申報方式,則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應比照甲類場所辦理,每半年申報乙次;但如採場所個別申報之方式,則甲類場所每半年申報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每年申報乙次。

問題七

如甫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應何時辦理申報?

答案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


問題八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標準為何?
又如為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之場所是否免辦理檢修申報?

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以該場所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時,經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為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依現行消防法令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辦理檢修申報。


問題九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後應製作何種紀錄?

答案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後,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予管理權人,以辦理申報作業。

問題十

管理權人於拿到「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後應如何處置?

答案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完成檢修,並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時,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併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問題十一

檢修結果有缺失時應如何處理?

答案

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除應委託合格人員或機構儘速予以修復外,仍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辦理申報,惟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應詳載設備不符規定之項目及內容、採行之改善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等。

問題十二

何處可查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相關法令?

答案

如要查詢法令全文,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路查詢,網址為http://www.nfa.gov.tw/。 如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有任何疑義時,可向所轄之消防單位詢問。

問題十三

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答案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問題十四

消防設備師(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有何處罰規定?

答案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